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景德鎮市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景府辦發〔202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景德鎮市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已于2022年12月18日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景德鎮市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
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明確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以下簡稱為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和社會消防物聯網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為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維護管理服務等各方主體職責界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江西省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工作規范導則》(贛專辦字〔2021〕4號)、《江西省消防條例》、《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標準》(DBJ/T36-058-2020)等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制造和維護管理、政務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社會物聯網平臺的運營服務,以及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的開發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按照“政府主導、依法監管、激活市場、壓實責任”的原則,構建“政府市場”推廣模式,健全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管理體系。
第四條 ?各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之間,以及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與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之間的數據交換應符合《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接口規范》(DB36/T1296-2020)和國家相關標準。消防物聯設施設備與各類消防物聯網平臺間的數據采集、傳輸和處理應符合《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服務平臺物聯設施設備接口規范》(DB36/T1297-2020)之規定。
第二章 ?消防設施物聯網終端及系統設置
第五條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網應合理設置水壓監測裝置,新建市政消火栓應設置定位裝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應結合實際進行物聯網技術改造,逐步安裝定位監測、水壓監測等物聯網智能終端。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有下列自動消防設施(系統)之一的,應進行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等);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三)機械防煙或機械排煙系統(設施);
(四)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第七條 ?除已設置或按消防技術標準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外,下列建(構)筑物或場所應設置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裝置:
(一)建筑面積大于50㎡的公共娛樂場所,座位數超過300座的會堂、禮堂;
(二)建筑面積大于300㎡或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餐飲服務(含外賣服務)場所;設有廚房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
(三)學生宿舍、員工集體宿舍;
(四)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教育培訓機構,老年人集中居住、照料活動場所;
(五)客房數超過5間或耐火等級低于二級的旅館(含設置客房的農家樂、民宿);
(六)療養院的病房樓,設有住院病房或留觀室的醫院門診樓、社區衛生院;
(七)留宿超過2人的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總人數超過6人的群租房場所;
(八)地下、半地下商店,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或總面積大于300㎡的地上商店;
(九)除敞開式汽車庫外,設置在建筑室內的汽車庫、修車庫;
(十)物流、裝飾、家具、百貨等綜合性市場的經營網點;
(十一)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家具、印刷等類似用途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廠房及其棉、毛、絲、麻、化纖、塑料等原料和制品倉庫;
(十二)具有火災危險性并列入縣級以上文物保護的建(構)筑物、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十三)老舊小區高層住宅建筑公共走道、疏散樓梯間、電梯前室等室內公共區域;
(十四)歷史城區建筑保護修繕以及老廠區廠房改造利用項目。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既有建(構)筑物改造工程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標準》(DBJ/T36-058-2020)。
工程中所采用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組件及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準入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的運維管理
第九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是指由政府統一建設,接收匯聚各類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的物聯數據,與各類社會治理的資源信息共享互通,實現消防動態監測預警、大數據分析評估和精準防控、智能響應的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
第十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應落戶城市消防物聯網運維管理中心,對接融入當地智慧城市一體化建設。市、縣兩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建設遵循“統一平臺、統一標準、統一運維”和“資源共享、集約共建、成本共攤”基本原則。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市、縣兩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的24小時運維管理,以及平臺功能的持續優化和迭代升級。
鄉鎮、街道可根據需要,由縣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為其設置相應權限的城市消防大數據分平臺賬號。
第十一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要求向社會公開數據接入標準及接口協議,無償保障各類平臺的消防物聯網數據接入,確保共享開放的公益屬性。平臺應保持24小時不間斷運行,當系統發生故障或確需暫時停用時,運維管理單位應及時通知智慧城市大數據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并履行書面報備程序。
第十二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制定并公布《運維值守工作規程》和《服務管理工作標準》,設立面向社會的24小時服務監督熱線電話。下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應將數據接入上級平臺,并接受上級平臺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積極為各行業部門、消防維保單位、設備制造商、保險機構、聯網單位提供數據接入和相關業務培訓服務;不得依托平臺壟斷終端市場或設置技術壁壘限制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數據接入,不得收取任何數據接入和培訓費用。
第十四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應設置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建筑物的地上四層以下或地下一層且不受電磁場干擾或其他不會影響數據傳輸、交換、存儲的部位。運維管理中心值守監測辦公區域面積,原則上市級不小于200㎡、縣級不小于100㎡,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應符合現行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消防控制室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級城市消防大數據運維管理中心應由專業運 維團隊負責24小時運維值守和數據管理等工作,市級一般不少于9人,縣級一般不少于5人,并指定專人擔任運維管理中心主任,需設立信息監測、數據服務、技術維護和業務管理等崗位。市級運維管理中心主任宜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技術維護崗位人員應具備物聯網、大數據研發能力。已納入智慧城市一體化建設管理的,按智慧城市有關規定保障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應建立運行、維護、人員、操作、安全、應急等管理制度,設置值班日志、交接班記錄表、值班人員工作通話錄音錄像電子文檔、數據備份與恢復方案和設備運行、巡檢及故障記錄等技術文檔。
第十七條 ?各級運維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負責中心日常24小時運維值守、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功能優化、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數據接入和數據跟蹤分析、安全使用管理等工作;應熟悉掌握和貫徹執行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有關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組織制定運維管理中心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保障其正常運行;應做好信息跟蹤處理,發揮平臺監測預警功能,實現火災精準防控、快速響應,提升消防數據治理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運維管理中心信息監測崗位人員負責24小時信息監測和跟蹤管理工作。按照平臺設定的規則,對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上傳的數據進行監測,對上傳的靜態數據進行審核,對推送的隱患信息及時督促聯網單位進行整改;對逾期未改正的,推送至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對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推送的火警信息,同步推送至轄區119接處警平臺并調度聯動力量進行處置;定期統計各類異常信息并形成報表,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十九條 ?各級運維管理中心數據服務崗位人員負責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之間及其與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之間的數據對接工作,及時開設管理各類用戶賬號、操作權限,負責監測平臺的基礎信息維護、事務管理、系統維護,督促做好運維管理中心值班工作,定期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交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運維管理中心技術維護崗位人員負責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功能的日常巡檢和維護管理、數據備份處理、安全管理和優化平臺功能等工作。每周進行一次數據庫全量備份,備份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1個月;每月對上傳附件(照片、錄音、錄像、圖紙)進行一次增量備份,照片、錄音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1年,火災疑似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低于14天、確認火災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低于1年,紙制文件永 久保存。
第四章 ?社會消防物聯網管理服務平臺的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是負責聯網單位信息感知設備的接入、管理、控制并提供相關基礎應用服務的平臺,主要應用于聯網單位、消防維保單位、消防設備制造企業、保險機構和物業社區、消防重點行業等。
第二十二條 ?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對接入的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進行遠程監控管理,將監測數據免費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并接受其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應向社會公布《運營值守工作規程》和《服務管理標準指南》,設立全市統一的24小時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第二十四條 ?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的建設運營單位,應在從事消防物聯網監測管理服務的縣級以上城市建有運營服務中心,為監測服務對象提供24小時遠程監控管理服務,確保平臺不間斷運行。當平臺發生故障或確需暫時停用時,應及時向同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報備。
從事消防物聯網監測管理服務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單位應在市級行政區域內成立線下服務團隊,對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出現的異常狀態及時進行修復。
第二十五條 ?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中心應由專業運營團隊負責管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原則上監測數據規模大和服務對象范圍廣的平臺運營服務團隊不少于5人,其他的不少于3人。運營服務中心應配備行政主管1名,并分設信息監測、技術管理崗位。行政主管應具有消防物聯網技術管理經驗。
第二十六條 ?運營服務中心的行政主管全面負責平臺24小時運營值守、終端在線監測,信息跟蹤處理、手機APP維護和數據上傳、安全管理等各項工作,貫徹執行消防物聯網建設應用的有關法規政策、技術標準要求。組織制定運營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確保運營服務中心正常運行。定期匯總各類監測信息,形成專項分析報表,及時向本級城市消防大數據運維管理中心和消防監管等部門報備。
第二十七條 ?運營服務中心信息監測崗位人員落實24小時值班值守,按照平臺功能規劃、數據監測處理規則,對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對監測到的聯網單位預警類信息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確認,對確認后的火災或燃氣泄漏報警信息,應按相關標準要求推送至本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并立即通過手機APP、電話等手段聯動相關救援救助力量。對故障類信息及時督促聯網單位進行整改修復,超過24小時未啟動處置的和超過48小時未消除的故障,應作為安全隱患信息推送至本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定期統計各類報警信息并形成統計報表,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二十八條 ?運營服務中心技術管理崗位人員負責平臺功能 維護、數據接入上傳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受理聯網單位測試申請,及時開設管理各類用戶賬號、操作權限,負責監測平臺的基礎信息維護、事務管理、系統維護,按要求做好聯網單位基礎信息審查、接入和部件標注工作,對基礎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及時修改更新。按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規范自營平臺的數據接口,及時按要求將數據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負責平臺的日常維護、數據備份工作,每周進行一次數據庫的全量備份,備份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1個月;每月對上傳附件(照片、錄音、錄像、圖紙)進行一次增量備份,其中,照片、錄音文件保存時間不低于1年,火災疑似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低于14天、確認火災警情錄像保存時間不低于1年,紙制文件永 久保存。
第二十九條 ?服務于保險機構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的火警、故障、誤報等運行狀態信息;
(二)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維保合同執行情況;
(三)應能查詢、統計聯網單位維保計劃執行情況;
(四)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
(五)應能查詢聯網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
(六)應能查詢聯網單位投保合同記錄;
(七)應能根據聯網單位的消防設施運行狀況、使用年限、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維保單位服務質量進行火災風險分析。
第三十條 ?服務于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制造企業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應能查詢本制造商生產的消防設施基本情況信息, 信息應包含:消防設施及部件的種類、數量、狀態;
(二)應能查詢本制造商生產的消防設施歷史運行狀態統 計信息,統計信息應包含:消防設施及部件種類、型號、數量、 完好率、故障率;
(三)應能查詢本制造商生產消防設施及部件的施工單位、 使用單位、安裝位置、安裝日期、維保記錄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服務于消防維保單位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 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應能接收、記錄所服務的聯網單位消防設施故障、異常信息,在接收到故障、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提示和文字、圖形顯示;
(二)應支持在線故障受理,對平臺推送、電話通知等方式報告的故障信息進行受理,根據維保合同、實時故障信息和消防設施系統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編制生成維保計劃,并能在線派單通知相關維保人員開展維保工作;
(三)應具有維保計劃執行進度提醒功能;
(四)應能夠應用移動終端APP方式接收維保派單通知信 息,接收到通知后應有聲音和文字提示;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現場維保執行情況并上傳;
(五)應能向聯網單位推送消防設施故障修復提醒,維保修復完成后應能接受聯網單位對維保服務的評價;
(六)應具有維保合同管理功能。跟蹤掌握維保合同約定的維護保養服務內容,消防設施及部件種類、數量,維護保養合同起止日期等;
(七)應具有維保報告自動生成功能。維保報告應能反映單位或場所及安全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基礎信息;場所建筑防火設計及消防設施配置等基本信息;維保項目負責人和維保人員信息、維保項目、維保內容、測試方法和要求、實測記錄和判定結果等;
(八)應支持移動終端APP應用,實現上述功能。
第三十二條 ?服務于行業部門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應具 備下列功能:
(一)應能接收本行業領域內聯網單位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并顯示單位消防設施實時運行狀態;
(二)應能查詢本行業領域內聯網單位歷史火警、故障、 設施異常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三)應能實時接收到本行業領域內聯網單位報警、故障、 預警等異常信息,并應能對處理全過程進行跟蹤。
第三十三條 ?服務于聯網社區及單位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應能接收本單位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顯示單位消防設施實時運行狀態;
(二)接收到火警、故障、水壓異常、水箱水位異常、自動轉手動控制等異常信息后,應有聲音提示和文字、圖形等顯示,應具有在線火警確認和取消、故障與異常確認和恢復功能, 并應對處理全過程進行記錄和跟蹤;
(三)應能錄入、修改、上傳和查詢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四)應支持移動終端APP巡查功能,應能管理巡查路線、 巡查點位、巡查時限,并能通過定位、文字、錄音、照片、視頻方式記錄巡查情況和查詢本單位消防值班人員歷史巡查信息;
(五)應能依據值班員歷史巡查、查崗數據對值班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查詢和統計;
(六)應能接收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應用平臺下發的通 知、通告信息,并有聲音和文字提示;
(七)應能根據本單位值班員履職情況、消防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對單位消防安全風險進行分析,并生成分析報告;
(八)應能查詢本單位的歷史火警、故障、設施異常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并能根據單位的消防設施的在線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生成月、季和年度統計報表;
(九)應能查詢本單位消防設施的維保合同、維保計劃執行情況、歷史維護保養報告,維保合同到期、維護保養未按期執行應能進行提示;
(十)應能查詢本單位消防安全風險分析報告;
(十一)應支持移動終端APP應用,實現上述功能。
第五章 ?聯網社區及單位、個人的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已完成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或物聯網技 術改造,以及設置無線移動物聯網消防智能終端的社區及單位、 場所,應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將火災(可燃氣體泄漏)報警、 安全用電監測、消防設施及系統的故障、啟閉和運行等消防物聯網監測信息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第三十五條 ?聯網社區及單位、個人應將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設備列為日常自查巡檢和維護保養范圍,檢查記錄設施設備運行、電源電池供給等狀態。發現異常的,應及時修復;委托第三方安裝的,應及時通知其進行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聯網社區及單位應依托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設的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對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設施設備運行、消防給水系統水壓容量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況進行監測,聯動聯調物業保安、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參與滅火救援或疏散演練。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及以上產權單位(場所)、使用單位(場所)的,應以書面協議、合同等方式約定各自履行的權責義務, 并向本級城市大數據運維管理中心報備。
第三十七條 ?社會單位、個人和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應自行或配合專業服務機構、相關部門,做好單位、場所和社區物業消防安全基礎信息采集、部件標注等工作,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申報更新。
第三十八條 ?社會單位和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微型消防站隊員、保安巡邏人員應統一安裝使用與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同步的手機APP,并定時登陸巡查本單位或社區的消防安全監測情況。對平臺推送的火災(可燃氣體泄漏)報警信息應第一時間安排人員到場確認,確認為真實火警或氣體泄漏的,應第一時間通過手機APP推送警情,并撥打119報警。同時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對設備故障和火警(可燃氣體泄漏)誤報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故障。
第六章 ?數據資源開發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的開發使用,遵循政府統一領導、歸口使用管理、服務公共安全、保護個人隱私的基本原則,堅持權責統一、審慎監管、保障安全、鼓勵創新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域消防大數據應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消防大數據日常使用管理,大數據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消防大數據跨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及數據安全傳輸,公安、保密、國家安全、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大數據安全監管相關職責。
第四十一條 ?強化消防物聯網監測數據資源與金融保險行業數字模型深度開發融合,建立保險信貸費率與火災風險評估指數掛鉤的關聯浮動機制,深入挖掘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價值,發揮數據在平安建設和社會治理中的效能,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二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運維管理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測評估,及時整改風險隱患,并將情況及時通報監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單位獲取用戶監測數據應履行安全及隱私保護義務,對涉密單位、場所的終端設備安裝、數據采集傳輸等應符合國家保密法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社會物聯網平臺的研發、運營和數據存儲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對獲取的消防物聯網數據進行保護,除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外,不得將獲取的消防物聯網數據用于商業開發及數據交易,不得將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十五條 ?承擔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的企業因兼并重組或服務合同事項轉委托的,由兼并重組后的企業或合同受讓方承擔用戶監測數據的安全及隱私保護責任,履行保密義務。運營服務企業因破產注銷且無承擔主體的,可由當地政府依法確定具體具有物聯網監測服務能力的企業承擔運營服務及數據安全管理責任,政府予以必要經費補貼。
第四十六條 ?消防物聯網領域數據綜合開發使用,依托市級 以上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依法依規進行,由市級大數據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共同制定方案,并征求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授權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運維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消防物聯網數據資源開發使用的收益主要用于消防物聯網規?;瘧媒ㄔO的獎補和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的日常運維。
第四十七條 ?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對本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推送的各類信息應及時進行確認、處理:
(一)對推送的火災隱患信息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二)對推送的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同步至“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系統,并自動調整消防監督抽查頻次;
(三)對推送的真實火警信息,立即調派力量到場處置;
(四)對同一維保機構維保對象消防設施完好率普遍較低,依法查處并約談維保機構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 ?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和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及其傳輸網絡應確保平臺內、外部數據傳輸交換的安全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政府統籌規劃建設城市消防物聯網大數據運維管理中心,依托本級智慧城市運營單位進行綜合管理保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日常使用,并對各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和各類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的信息采集、數據傳輸、預警管理和監測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市級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中心負責對縣(市、區)運維管理中心及平臺的運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定期考核通報機制。各縣(市、區)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應對聯網單位、行業部門、消防維保機構、社區物業、設備制造商和保險機構等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履行監測服務承諾等情況進行監督,定期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各級城市消防大數據運維管理中心,以及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中心值守人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履行監測管理服務職責,及時跟蹤處理火災預警和隱患信息。
第五十二條 ?承擔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運維管理和社會消防物聯網平臺運營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積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和用戶隱私,嚴禁利用消防物聯網平臺數據信息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用戶權益。
第八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專項運維經費和終端規?;瘧眉畲胧?,健全鼓勵購買消防監測服務的市場化機制,將消防領域物聯網建設應用納入高質量發展和平安建設的考核內容。
第五十四條 ?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驗等單位,積極貫徹執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50440-2007) 、《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標準》(DBJ/T36-058)等國家和地方相關工程建設規范標準。應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建設納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范疇,并及時將設有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結果函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安裝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進行消防設施物聯網技術改造;推動消防維保機構建立物聯網管理服務平臺,提高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質效。運用物聯網技術,已將消防設施運行狀況和消防控制室管理納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遠程監控管理的單位,其消防控制室24小時值班人員可減少一人。
第五十六條 ?行業部門負責督促行業領域內的物業場所安裝消防物聯網智能終端,完成消防設施物聯網技術改造,并將監測數據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七條 ?公安部門要積極引導“九小”場所安裝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器等消防物聯設施設備,督促將監測數據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八條 ?文旅、鄉村振興等管理部門要積極推動鄉村旅游、古村落和民俗等集中區域安裝使用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安全用電監控裝置等物聯設施設備,并督促將監測數據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第五十九條 ?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相關企業積極運用物聯網技術對市政消防供水和燃氣設施等安全運行進行監測監護。推動市政消火栓設置智能定位、水壓監測物聯設備和高層建筑二次供水設置信息采集裝置,推廣NB 燃氣泄漏報警智能終端,建立物聯網監管服務平臺對供水、供氣集中監控管理,并將監測數據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第六十條 ?國有電信運營商應結合自身業務發展,積極投入產業基金參與消防物聯網應用,推出“通信服務監測服務保險賠付”商業套餐推廣模式,提供智能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安裝熱線服務,并將監測數據接入城市消防大數據平臺。
第六十一條 ?鼓勵國有金融、保險機構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推行消防物聯網安全監測服務責任保險,建立保險機構雙向融合參與的市場化機制,支持建立銀行信貸評估與消防安全動態監測聯動機制。
第六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積極研究制定鼓勵消防物聯網監測領域有償服務政策,定期發布消防物聯設施設備和技術服務市場價格監測信息,營造良好的市場推廣環境,激活市場活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