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調試與驗收標準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調試與驗收標準
一、 消防物聯網系統應在施工完成后進行系統調試。軟件系統調試應由消防設施物聯網服務商承擔。消防物聯網系統調試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系統各設備和平臺的軟件應按設計要求安裝完畢;
2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安裝符合本標準第五十六條的要求;
3 系統中的各用電設備應分別進行單機在線檢查;
4 應制定調試和試運行方案。
二、 系統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傳感器的調試和測試;
2 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的調試和測試;
3 水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
4 風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
5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
6 系統運行平臺的測試。
三、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并應檢查用戶信息裝置接收火災報警信息的完整性。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在 1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到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的平臺;
2 應模擬一次智慧安全用電監測預警,并應檢查用戶信息裝置接收電氣火災預警信息的完整性,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 1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至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
3 應模擬建筑消防設施的各種狀態,并應檢查用戶信息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 2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至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應用平臺;
4 應同時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并應檢查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平臺接收信息的順序是否體現火警優先原則;
5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應進行自檢操作,并應報告自檢情況。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用秒表檢查。
四、 水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校驗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壓數值與機械壓力表數值一致性;
2 應檢查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3 應查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并應校驗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壓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4 應支持事件型狀態發送需模擬一次水壓狀態變化情況的給水信息采集。應查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且應校驗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檢查數量:全部檢查。
檢驗方法:直觀檢查。
五、 消防風機信息監測裝置和風系統信息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檢查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2 應查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校驗風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風量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3 應支持事件型狀態發送的風信息采集器需模擬一次風量狀態變化情況。應查詢信息運行中心的數據庫,且應校驗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檢查數量:全部檢查。
檢驗方法:直觀檢查。
六、 消防物聯網系統視頻采集終端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上電檢查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清晰度是否滿足應用需求;
2 應檢查視頻采集終端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3 應查看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流、像素幀等控制情況。應在支持發起指令后在3min 內發回現場實時的一秒一幀、連續五幀視頻流關鍵幀或等效照片。
檢查數量:按數量抽查 30%,不應少于 2 件。
檢驗方法:使用秒表等儀表和直觀檢查。
七、 系統運行平臺的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通過 web平臺和手機 APP分別訪問系統,并應根據使用說明書校驗各個功能模塊的正常工作及數據準確性;
2 應模擬火警、故障報警對通知方式進行驗證,并應進行完整的處理流程測試;
3 應對本導則第四章規定的功能進行驗證。
檢查數量:全部檢查。
檢驗方法:直觀檢查
八、 系統竣工后,必須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設計、施工、監理參加。驗收不合格不應投入使用。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應按本導則《附錄H 江西省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驗收記錄》 的要求填寫。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設計文件、竣工資料;
2 系統設備清單、產品的檢驗報告、合格證及相關材料;
3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調試報告;
4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5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6 消防物聯網系統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7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質量控制檢查資料。
九、 消防物聯網系統與原有消防設施系統的關系應符合本導則中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消防物聯網系統驗收中主要設備的每次試驗或檢查應正常,且試驗或檢查的次數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各設備功能驗收均應試驗 1 次;
2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各平臺功能驗收均應檢查 1 次;
3 消防物聯網系統各項通信功能驗收均應進行 3 次通信試驗;
4 消防物聯網系統集成功能驗收應檢查、試驗 2 次。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對照圖紙、設備直觀檢查。
十、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應對主要的消防設施數據采集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除應符合本導則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要求外,還應符合對下列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1 傳感器應符合本導則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2 電子標簽應符合本導則第三十條的要求;
3 視頻采集終端應符合本導則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抽查數量 10%,且總數每系統不應少于 10 個,合格率應為 100%。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十一、 消防物聯網系統中應對下列主要軟件或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1 系統運行平臺和業主應用平臺的軟件應對軟件的系統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統可靠性進行的評價和測試合格,并應滿足本導則第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要求;
2 消防物聯網系統的 APP 功能應符合本導則第十三條的要求;
3 應用層中的數據應用平臺的性能應符合本導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要求;
4 物聯網用戶信息裝置的性能應符合本導則第十一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資料檢查、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十二、 消防物聯網系統集成驗收應包括:
1 消防物聯網系統主要功能應符合本導則第十一條的要求;
2 消防物聯網系統主要性能指標應符合本導則第十六條的要求;
3 消防物聯網系統網絡安全性應符合本導則第三十九條的要求;
4 消防物聯網的系統應用應符合本導則第四十條的要求;
5 消防物聯網系統安裝應符合本導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要求;
6 消防物聯網系統技術文件應符合本導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直觀檢查和采用儀表檢測。
十三、 消防物聯網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本導則《附錄J 消防物聯網系統驗收缺陷項目劃分》要求劃分。判定等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 (B),輕缺陷項 (C);
2 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 A=0,且 B≤2,且 B+C≤5 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驗收不合格的消防物聯網系統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進行試運行,然后應進行復驗。試運行時間不應少于 1 個月,復驗不合格,應再次整改并試運行, 直至驗收合格。